什么是家暴?如何预防家暴?遇到家暴后如何处置?在这部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中,这些问题都得到了解答。
“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该法分为六章,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亮点解读
【亮点一】 恐吓等精神暴力纳入家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可以明显地看出,“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都被列入了家暴的行列。换言之,那些经常在家里被打骂的“?耳朵”们,也是家暴受害者。
【亮点二】 规定强制报案制度
为了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该法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警方报案。还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及其工作人员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报案
【亮点三】 同居暴力受保护
反家暴法附则中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
由于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如情侣同居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主体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这与家庭暴力行为具有同质性。此次《反家庭暴力法》修正了草案将主体限定过于狭窄的问题,有力的保护了其他亲密关系中的受害人群的基本权利。
【亮点四】 创设告诫书惩戒方式
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以上规定表现出,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给他出具一个告诫书。这个告诫书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并且这个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子的证据。
【亮点五】指导受害人举证
在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中,第二十条规定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形式,客观上指引了受害人如何收集证据、便于举证。“等证据”的兜底规定也允许了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如受害人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妇联等机构的投诉记录等。因此在家庭暴力发生时,及时报案并做好伤情鉴定是最直接的举证途径。
【亮点六】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受理。对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强制、威吓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还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必须受理,法院一般情况下在72小时内要做出裁定,是否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特殊情况须在24小时内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