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融谦律师事务所

给成年人的一份未成年人保护法使用指南

2020年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这是继2006年第一次修订后的第二次大幅修订,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是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一并进行的,两法各司其责,相互衔接,通盘考虑。

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有诸多亮点,力求回应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并将之上升为法律制度,且将抽象的法律规定结合现代管理技术做出细化,使具有可操作性。

未成年人保护的另一面——成年人的义务及行为限制,作为成年人的你,做好一睹、并迎接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准备了吗?下面由我们一一为大家展开论述。


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范围的扩大

为了给未成年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本次修订扩大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范围;从另一方面讲,就是对成年人的行为作出更多的限制。主要有:

1.新增三条未成年人保护原则的规定

(1)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如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优先保护未成年人。

(2)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如不得随意拆阅未成年人信件,网络上对未成年人信息做打码处理,未成年人发布私密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措施等。

(3)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如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父母不能武断自行决定。

2.增加和细化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的职责及禁止行为,见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简言之就是父母或监护人该做的要做,如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体育锻炼的时间,妥善保管未成年人的财产;该管的要管,如不能放任未成年人抽烟、沉迷网络等;不该做的一定不能做。

3.关爱留守儿童

针对留守儿童问题,法律规定:①父母或监护人除外出务工一定期限外,不得无故将未成年人委托他人照管;②照管未成年人的受托人应当具备一定条件,且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③父母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④将委托情况告知学校、居委会或村委会,学校、居委会或村委会应关注留守未成年人的情况并及时告知父母。

4.未成年人的优惠权扩大

除已明确规定的优惠权外,又新增“国家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等开发自身教育资源,设立未成年人开放日,为未成年人主题教育、社会实践、职业体验等提供支持”。作为陪练的父母或成年人也可以跟着一起目睹这些机关的风采。同时明确乘坐交通工具的优惠权等。

5.学校周边的管控加强

原法规定“中小学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酒吧等,现扩大到“学校、幼儿园周边”。

6.关于禁止吸烟、饮酒范围的扩大

原法规定不得在学校教室、寝室等吸烟、饮酒,现扩大到“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二、建立校园欺凌和性侵害防控机制

首先,家长发现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其次,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人学生保护机制、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并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不得隐瞒校园欺凌、性侵害事件,对欺凌、性侵害行为应及时报告、认定、处理,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定期对员工或招聘工作人员时对应聘者进行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查询,有上述行为的人员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最后,政府部门有义务和职责接受关于欺凌、性侵害事件的投诉举报,并作出处理;有义务和职责监督学校做好相关工作。政府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库,同时该数据库的建立还有赖于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报告。

三、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尤其是网络游戏,

合理引导未成年人上网或使用智能产品

网瘾是危害未成年人成长的一大毒瘤。新法专设一章“网络保护”,旨在引导未成年人合理上网、使用智能产品,这需要家长、学校、政府、全社会的通力合作。具体法律规定有,如开发专门适合未成年人的网络、电子产品,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未成年人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网络游戏依法经营,实行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并限制网络提供者向未成年人的服务时间。这时,作为成年人的我们就不要将自己的账号提供给未成年人不合理使用,以免上述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管控措施前功尽弃。

四、校外培训机构、网课规范化经营

未成年人学生除在学校时间外,还有一大部分时间在校外培训机构或者上网课,因此新法对校外培训机构及网课同样作出规定。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与学校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校外培训机构等应当参照“学校保护”一章的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学生家长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同时应加强监管,对有上述行为的应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