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融谦律师事务所

女方尚在特殊期限内,男方不能任性提离婚!

女方在何种情况下,男方不能提出离婚?

答: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均可提出离婚,均有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离婚的权利,这种权利被称为离婚请求权。但在女方怀孕期限女方分娩后六个月内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等三种特殊期限内,男方的离婚请求权受到限制,不能提出离婚,即不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即便提起,也会被法院依法驳回


特殊期限内男方不能提离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和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均有相应规定,即“女方在怀孕期限、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条规定限制的主体是男方,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并不涉及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实体性问题。也就是说,只是对男方离婚请求权暂时性的限制,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不再适用此规定。

法律规定特殊期限内男方不能提离婚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答:法律必须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权益,而这正是以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权益为目的的特别规定。为了保护胎儿、婴儿和妇女的身心健康、维护妇女和子女的正当利益。法律禁止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限、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请求是完全必要的。

一方面,怀孕和分娩无疑会给女方造成巨大的身心负担,因而怀孕期限和分娩后或者终止妊娠后,女方的身体和心理均需要足够的康复、调理和休养时间,即怀孕整个期限、分娩后一年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这三段时期内,女方身心都处在康复、调理、休养期,为特殊时期,属于特殊情况,应予特别保护。

另一方面,女方怀孕期限和分娩后,腹中胎儿或初生婴儿的生长发育极为关键,加之照护和养育初生婴儿极耗精力,正需要父母双方的合力抚育。如果此时男方提出离婚请求,会对女方造成过重精神刺激,影响妇女的身体健康,也会分散夫妻双方精力,不利于胎儿或婴儿的保育。因此,在三种特殊期限内禁止男方提出离婚,不仅出于事实上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

当然,相关规定调整婚姻关系中的离婚事项,主要侧重的还是保护妇女权益,着重限制男方不顾女方身心健康提出离婚。若女方自愿放弃法律对其权益的特殊保护,说明其本人对离婚已有思想和精力准备,为法律所允许。因此,相关规定仅限制男方,不限制女方在此期限内提出离婚

如果女方系因婚外性行为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

答:女方系因婚外性行为怀孕,男方提出离婚。

首先,法律规定中有例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均作例外规定,分别为“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所以说,相关规定是限制男方在一定期限内的离婚请求权,而不是否定和剥夺男方在此期限内的离婚请求权。在女方提出离婚(女方可自愿放弃法律对其的特殊保护)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下,男方依然可以在特殊期限内提出离婚。而所谓“确有必要”,一般是指比本条特别保护利益更为重要的利益需要关注的情形出现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

其次,法理上讲,法律维护的是合法权益,而不为过错买单。尽管法律有男方在特殊时期内不能提出离婚的规定,但是该规定保护的是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合法权益,这种合法权益的前提是女方所孕育的胎儿、婴儿与男方具有血缘关系,忽略这个前提,等同于给男方强加法律外的义务和责任,损害了男方的合法权益,并成为了女方过错的保护伞。因此,如女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中应当准予离婚之情形的刚性规定,当然满足“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条件,应当允许男方提出离婚,以利于树正社会风气,维护道德底线,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最后,实践来看,类似案例法院均会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并在查明婚外孕育事实后准予离婚。比如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案情为:陈某(男)与段某(女)结婚已十余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段某擅自外出,经陈某多方寻找未果。后段某在外地医院生育一小孩,陈某得知这一信息,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起诉和案件审理时尚在段某分娩后一年以内。此案承办法官认为,这种情况下,男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且不受一年时间的限制。婚姻中男女双方地位是平等的,生活中彼此应相互尊重、相互关爱与支持。女方的婚外性行为导致怀孕并生育的情形,不仅违反了夫妻相互忠诚义务,给男方造成重大心理伤害,而且双方感情不具备重新和好的可能,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的条件,故准许离婚。